2020 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也是为“十四五”发展和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打基础的关键之年。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六稳”“六保”决策部署,财税部门陆续出台了多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为支持疫情防控、扩大内需和鼓励科技创新贡献了税务力量。
2020 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如约而至,本文对2020 年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进行梳理,并对政策要点予以提示,助力企业纳税人顺利完成汇算清缴工作。
一、税前扣除政策
(一)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扣除政策2017 年,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 号),对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1% 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该政策2019 年底到期。为进一步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在支持“三农”、小微企业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22 号),将上述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 年底。
三、税收优惠政策
(一)普惠金融优惠政策2017 年,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 号)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 号),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和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减按90% 计入收入总额,该政策2019 年12 月31 日到期。为进一步引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22 号),将上述普惠金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 年12 月31 日。(二)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
2011 年,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 号),规定自2011 年1 月1 日至2020 年12 月31 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为深入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战略精神,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 年第23 号)(以下简称“2020 年第23 号公告”),明确自2021 年1 月1 日至2030 年12 月31 日,继续实行上述政策。企业在享受该优惠政策时需关注四点:一是“鼓励类产业企业”的具体范围,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一定比例以上的企业。2020 年第23 号公告将鼓励类产业项目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限制比例,由原来的70%降至60%。二是《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由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目录在公告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三是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时,可提请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出具意见,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由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发展改革、税务部门另行制定。四是政策适用范围,与原西部大开发政策保持一致,包括内蒙古自治区等12 个西部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江西省赣州市。(三)集成电路产业策和软件产业优惠政策
为优化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环境,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和发展质量,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 年第45 号)(以下简称“2020 年第45 号公告”),对原有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政策进行了优化调整:一是对目前国内线宽最先进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实行力度最大的优惠,对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 纳米(含), 且经营期在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二是保留原来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五免五减半”和“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对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 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继续实行“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对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 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继续实行“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三是新增了延长亏损弥补结转年限的优惠,对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 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 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 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 总的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 年。四是延续集成电路配套产业优惠政策,对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继续施行“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五是加大对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的优惠力度,允许其自获利年度起, 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接续年度减按10%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六是明确政策选择适用问题,对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 可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 企业可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七是明确新旧政策衔接问题,在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 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公告第一条至第四条规定的, 可按公告规定享受相关优惠, 其中有关定期减免税优惠, 可按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 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符合原有政策条件,2019 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 年(含)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四)海南自由贸易港优惠政策
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推进高水平开放,建立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 号),明确自2020 年1 月1 日至2024 年12 月31 日,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适用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是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三是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 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对单位价值超过500 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企业在享受优惠政策时需关注四点:一是“鼓励类产业企业”的具体范围,是指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 以上的企业,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 年版)》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上述目录在政策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二是“实质性运营”的概念,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三是总分机构的政策适用问题,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 税率;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 税率。四是享受优惠政策的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应当符合的条件,是指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且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五)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新片区”)优惠政策
为推动新片区发展高端产业体系,着力破解“卡脖子”难题,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8 号),对新片区内重点产业企业减按15%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来说:一是自2020 年1 月1 日起,对新片区内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相关产品(技术)业务,并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的符合条件的法人企业,自设立之日起5 年内减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对2019 年12 月31 日之前已在新片区注册登记且从事《新片区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目录》所列业务的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的符合条件的法人企业,可自2020 年至该企业设立满5 年期限内减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六)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优惠政策
为优化创业投资环境,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知识产权局联合发布《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1 号),明确自2020 年1 月1 日起,对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所得适用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是对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取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20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20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放宽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范围,将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 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税收优惠范围。企业在享受优惠政策时需关注四点:一是“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的具体范围,包括朝阳园、海淀园、丰台园、顺义园、大兴—亦庄园、昌平园。二是“技术”的具体范围,是指专利 ( 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 以及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 专利是权利人依法就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三是“技术转让”的具体内容,是指转让技术的所有权,或转让3 年以上(含3 年)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和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四是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并按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 号)第三条规定进行管理。(七)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推动创业投资发展,打造创业投资集聚区,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3 号),对符合条件的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按照企业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来说:一是自2020 年1 月1 日起,对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持有3 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 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半征收当年企业所得税;转让持有5 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 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当年企业所得税。二是2020 年1 月1 日前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股权转让所得,也可执行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需要注意的是:享受优惠政策的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在示范区内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二是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 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 号)要求,并按照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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